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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质押贷款
日期:2017-09-30 10:57:19   打印

申请人对象及条件:

 个人质押贷款的对象是年满18周岁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。
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 1.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,具有合法、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合法、稳定的经济收入;

 2.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;

 3.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;

 4.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质物做担保;

 5.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(银行卡和存折),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;

 6.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。

质物范围:

 1.本行存款单(折);

 2.凭证式国债、理财产品;  

 3.他行定期存款单;

期限:

 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(含),且不得超过所质押凭证的到期日;以理财产品质押的,质押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期产品的第一个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。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或多张质物质押的,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。
贷款金额:

 1.以本行人民币存款单(折),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的90%;

 2.本行理财产品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,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或理财产品本金金额的70%;

 3.以凭证式国债,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的90%;

 4.以多张或多个质物质押的,质押率应分别执行相应规定。

贷款用途:

 个人临时周转、生产经营或消费资金需求。
贷款利率:

 质押贷款利率按照《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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